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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购翡翠宝玉等价格昂贵的物品时需小心避免摔坏

时间: 2013-07-08 01:45:09来源:意绵绵珠宝

     不知道大家会不会有同样的感觉,手里握着价格昂贵的事物时,总是显得特别小心翼翼,生怕它摔着磕着。就像是对待襁褓里的婴孩,十分宝贝。但有时候也会有意料之外的失手,因此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。很多人在选购翡翠时想必也是小心翼翼的,但小心也会有意外,会出现不小心将手里的翡翠宝玉摔坏的事。

一位老人在选购翡翠宝玉时,不慎将一个标价为12万元的翡翠观音饰物摔出一道裂纹。珠宝店一口价索要12万,老人认为不值那个钱。记者昨日获悉,海淀法院以老人也应分担损失为由,调解由老人向珠宝店赔2.3万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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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4月的一天,王老到当代商场内一家珠宝店挑选珠宝。他先让导购拿了一个标价170万元的观音吊坠,把玩一番后,不满意,便让导购放回托盘;随后,老人又让导购拿了一个标价6万的黄翡玉佛,看完后,仍不满意。后来,老人看中一个紫罗兰翡翠观音挂件,便叫导购拿出来看,结果标价12万元的挂件从老人手中摔落,挂件被摔出一道裂纹。

经民警现场调解,王老写下字据,说是自己不小心摔坏了这块标价12万元的挂件,并同意与珠宝店协商赔偿事宜,保证随叫随到。但此后,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
拿不到赔偿,珠宝店将老人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赔偿12万元,该商场还提供了实物及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书,证明该翡翠观音质量为23.8760克,质地良好,价签为一口价12万元。

庭上,老人则称是导购交给自己时没拿稳才摔坏了挂件,珠宝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。这块挂件标价高,其实不值那么多钱。

海淀法院审理认为,老人不小心将翡翠摔到地上,应承担责任;但珠宝店的销售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提醒,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最后,海淀法院以双方调解的赔偿价格,由老人赔给珠宝店2.3万元。

法官提醒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,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。老人在挑选翡翠挂件时,将该件翡翠饰品摔出裂纹,对挂件造成了一定损坏,又无法恢复其原状。因无法确定该翡翠挂件的价值,海淀法院只能根据双方的协商,确定老人折价赔偿。

在此,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挑选体积小而价值昂贵的物品时,一定要小心,特别是这类物品大多无法恢复原状。一旦摔碎了,就要承担巨大的赔偿,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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